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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3/23 13:44:13]   阅读数: 次

供水设施报漏及违章举报奖励办法(简介)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倡导全民用水的思想理念,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推出《供水设施报漏及违章举报奖励办法》,对第一时间向公司反映设施漏水及违章现象的人则给予相应奖励。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供水(指水表以外的与供水有关的设施)报漏,给予人民币20-2000元奖励。

2、违章用水举报。这类情况有:⑴无表用水或私装水表用水;⑵私自拆除或伪造水表;⑶改造、损坏水表使无法正确计量;⑷用水性质变化而未办理变更手续。公司给予人民币200-500元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可将资金直接存入提供的账户)。

3、损坏、盗用公共供水设施(如消防栓、阀门箱、水表箱)举报。这类情况有:⑴私接公共设施上的管道;⑵擅自直接与公共供水网连通;⑶擅自在供水管网上装泵抽水;⑷、损坏、盗用公共供水设施;⑸擅自开启消火栓。公司给予人民币50-200元的奖励。

4、举报未提及的违章现象给予人民币200-500元奖励。

5、第一举报人收到领奖通知后于一个月内凭有效证件或证明领取奖金,延期视为放弃。




苏州市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公告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2007]65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办法的通知》,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苏州市区从20079月起按规定对居民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1、平江、沧浪、金阊行政区划内的居民(包括常住人和暂住人),均应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2、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定额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3、市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个人(含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按户收取,标准为肆元/月户,由苏州市市政公用局委托苏州市自来水公司按表在200711月收缴水费时开始同步收取(11月收缴水费为910月份的用水费用),每两月代收一次。
    4、低保户和特困人群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全免(减免对象以市民政局和市总工会登记核实为准),采取由苏州市自来水公司先征后返的方式。对于每两月用水量在6吨以下(6)的居民户,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半征收。
    5、居民可采取直接至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营业所大厅现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或通过银行、邮政储蓄等一并缴纳、代扣。为方便居民缴费,原水费已委托银行、邮政储蓄等代扣的,将自动一并代扣生活垃圾处理费,无须再变更委托。如不愿采用一并代扣方式的,居民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1031日止,可对原委托业务进行变更。

特此公告
2007年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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