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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

时间:[2022/10/24 14:27:15]   阅读数: 次

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及省、市《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相关文件精神,在2022101日至20221231日期间,对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直供水范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及水资源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免收滞纳金,对已缴纳的予以退费。缓缴费用自20231月起依次补收。

咨询电话:0512-65111515

特此公告。

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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