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5/5 14:18:30] 阅读数: 次
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及省、市《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相关文件精神,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直供水范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及水资源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免收违约金,并对已缴纳的予以退费。
涉及污水处理费及水资源费缓缴部分已自2023年1月起已开始补收,因专票数量额度受控以及申请调整与开账时间差异,相关工作预计6月底前完成。
由此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咨询电话:0512-65111515。
特此公告。
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2023年5月5日